恒安标准百万保驾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百万保驾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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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的1.5 倍 |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普通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普通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符合以下第二项或第三项保险责任约定条件的,则我们仅按照第二项或第三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的10 倍 | 1.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乘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乘用车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乘用车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的10 倍 | 1.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 6 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以上第一、二、三项保险责任,但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 |
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05% | 1.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疾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以上四项保险责任各自独立,互不包含,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仅按其中一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