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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已交保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88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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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高度残疾保险金 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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