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丰盛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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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丰盛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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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5% |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金额的5%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额的20倍与已交保费的110%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且您已足额缴纳所有应交保险费、并偿还所有保险单借款本息,我们每年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作为养老年金。我们向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养老年金保证不低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以下简称为养老年金保证给付额): (1) 保险金额的二十倍; (2) 您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时未足额领取养老年金保证给付额,我们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以下两项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1) 养老年金保证给付额; (2) 我们累计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含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的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足额领取养老年金保证给付额后仍生存,我们继续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满足以下其中任意一个条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生存至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则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或养老年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开始支付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开始支付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 若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仍有未领取红利留存于我公司,我们将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