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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现金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的8%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8%分别给付现金利益。

  • Product_7 期满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的4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所载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 Product_7 身故利益给付 现金价值与所交保费扣除现金利益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 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按年单利5%累积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日(以较早者为准)的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但该余额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等于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
  •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已缴保险费及利息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但不超过30万兀(若多份富贵年年两个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 基本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兀,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 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暂无价格
  • 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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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现金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的8%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8%分别给付现金利益。

期满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的4倍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所载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利益给付 现金价值与所交保费扣除现金利益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 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按年单利5%累积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日(以较早者为准)的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但该余额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等于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已缴保险费及利息 若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但不超过30万兀(若多份富贵年年两个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 基本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兀,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 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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