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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君安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较大者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返还已交保险费的 105%,同时 意外伤害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 1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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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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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满90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君安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较大者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返还已交保险费的 105%,同时 意外伤害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 11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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