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金玉吉祥 III 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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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保障利益
中宏金玉吉祥 III 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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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的50%*缴费期数与已缴保险费的105%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乘以保险费已缴期数;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 |
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额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已缴期数,但不超过 50 万元(若多份金玉吉祥 III 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额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
公共航空交通工具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的250%*缴费期数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额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50%乘以保险费已缴期数,但不超过 100 万元(若多份金玉吉祥 III 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额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
自驾车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额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已缴期数,但不超过 50 万元(若多份金玉吉祥 III 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额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
期满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