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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养老年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部分领取: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部分转换为年金(年金类型见本款第 3 条),剩余金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3、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年金类型中的一种: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 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给付年限即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下期限的年金直至约定期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合计余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合计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个人账户合计余额的5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合计余额的50%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 离职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的,经投保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保留个人账户,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以何种比例计入“公共账户”或者“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若被保险人决定不保留个人账户,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决定保留个人账户,则被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交纳保险费,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中,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持续奖金 当期五年持续保险费总额的 0.2%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在每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内,若当期每个保单年度均交纳保险费,且每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均不低于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的 70%,则可获得持续奖金奖励,持续奖金金额为当期五年持续保险费总额的 0.2%。但若当期投保人行使过减保权利,则当期对投保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若当期被保险人行使过部分领取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不参与流入账户持续奖金资格的认定和金额的计算。
    持续奖金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持续奖金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持续保险费: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全部计入持续保险费;以后每个续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不超过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100%的部分,计入持续保险费。
暂无价格
  • 10、15、20年;至10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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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部分领取: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部分转换为年金(年金类型见本款第 3 条),剩余金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3、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年金类型中的一种: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 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给付年限即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下期限的年金直至约定期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合计余额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合计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个人账户合计余额的50%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合计余额的50%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的,经投保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保留个人账户,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以何种比例计入“公共账户”或者“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若被保险人决定不保留个人账户,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决定保留个人账户,则被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交纳保险费,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中,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持续奖金 当期五年持续保险费总额的 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在每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内,若当期每个保单年度均交纳保险费,且每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均不低于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的 70%,则可获得持续奖金奖励,持续奖金金额为当期五年持续保险费总额的 0.2%。但若当期投保人行使过减保权利,则当期对投保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若当期被保险人行使过部分领取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不参与流入账户持续奖金资格的认定和金额的计算。
持续奖金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持续奖金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持续保险费: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全部计入持续保险费;以后每个续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不超过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100%的部分,计入持续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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