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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吉利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5倍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5倍,但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 450 万元人民币之和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其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1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 180 日内发生 2.4.1 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 180 日后发生 2.4.1 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18.6%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见 10.5),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8.6%;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 56 周岁至 65 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8.2%。
暂无价格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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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5倍
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5倍,但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 450 万元人民币之和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15%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 180 日内发生 2.4.1 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 180 日后发生 2.4.1 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18.6%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见 10.5),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8.6%;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 56 周岁至 65 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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