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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C 款(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3.3 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3.3 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其他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 Product_7 满期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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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C 款(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3.3 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 2.3.3 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满期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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