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E 款(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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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E 款(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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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 10万元的三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给付 | 10万元的二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 100 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给付 | 10万元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 2.3.1 与 2.3.2 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则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1)款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身故时已满 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