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F 款(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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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 F 款(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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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5 |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参见4.2“保单红利的领取”)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3 |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已交保险费3.5% |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满期给付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