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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 100 万元人民币三者之和。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 Product_7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不满66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100万元人民币三者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 Product_7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 Product_7 满期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6 年、9 年、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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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 100 万元人民币三者之和。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不满66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100万元人民币三者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
其他身故保险金或其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所在交费年度数÷交费期间(年度数)
满期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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