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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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0%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8%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0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8%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给付 | 已交保险费的5倍与已交保险费+500万元的较小者 |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3 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300 万元人民币之和。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5 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500 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不符合上述 1、2 约定给付条件的其他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 若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