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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特别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8%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0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8%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给付 已交保险费的5倍与已交保险费+500万元的较小者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3 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300 万元人民币之和。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5 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500 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不符合上述 1、2 约定给付条件的其他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详细条款]
    若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暂无价格
  • 至10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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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8%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0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8%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已交保险费的5倍与已交保险费+500万元的较小者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3 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300 万元人民币之和。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5 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500 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不符合上述 1、2 约定给付条件的其他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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