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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行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且其配偶或子女因同一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 2.3.1 约定意外身故、全残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满期给付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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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行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且其配偶或子女因同一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 2.3.1 约定意外身故、全残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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