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真心相伴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真心相伴两全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的138%与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之和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 10.5)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10.6),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8)事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见 10.9),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 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 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的138% | 若被保险人发生 2.4.1 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的138%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