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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随心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身故、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05%或现金价值+累积交清增额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与本合同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与本合同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交清增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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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随心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05%或现金价值+累积交清增额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与本合同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与本合同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交清增额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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