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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定期寿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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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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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定期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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