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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0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5%;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4)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20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
  • Product_7 满期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0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20%;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20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30%。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本合同所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除退还本合同所付
    保险费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10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支付期限。
    对同一被保险人,我们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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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万
  • 10、15、20年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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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0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5%;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4)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20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
满期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0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20%;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20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30%。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本合同所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除退还本合同所付
保险费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10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支付期限。
对同一被保险人,我们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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