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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 周岁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身故,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 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 Product_7 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在确认全残满 1 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提前给付保险金;
    (3)在确认全残满 2 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达到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 体检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的0.5%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
    (3)被保险人年满 98 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Product_7 安康礼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 Product_7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至9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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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 周岁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之后身故, 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在确认全残满 1 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提前给付保险金;
(3)在确认全残满 2 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达到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体检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的0.5%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
(3)被保险人年满 98 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安康礼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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