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乐安福两全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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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乐安福两全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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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付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11.6)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含90天)身故,我们将返还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
生存年金 | 当年所交保险费×5%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每满 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间为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5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 20 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 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
满期金 | 已付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B 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支付方式或保险费支付期限发生变更,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 疾病保险(B 款)》(如果您已投保该附加险)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将做相应调整;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时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变更后每年的生存年金也将做同比例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