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长红金丰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2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长红金丰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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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交费期限 |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乘以交费期限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
养老年金 | 基本保险金额*5%*交费期限 | 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乘以交费期限给付养老年金,直至本主合同保险期满的保单周年日,本主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 未来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现值的和 | 如被保险人按本主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且本主合同生效满 10 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后,本主合同终止。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金额为依据前款“养老年金”的规定,被保险人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时未来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现值的和(见释义7.5)。 |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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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6)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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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20% | 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该身故保险金为依据前款“养老年金”的规定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的 21 倍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养老年金的差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 | 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20%+基本保险金额*6 | 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 7.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