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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鸿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交费期结束且保单生效满 3 年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 100 周岁。
  • 特别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特别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特别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 身故保险金 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给付倍数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附表中身故时的保单年度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并扣除已经给付的特别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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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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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乐鸿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交费期结束且保单生效满 3 年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 100 周岁。
特别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特别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特别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给付倍数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附表中身故时的保单年度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并扣除已经给付的特别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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