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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保险费的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一次性交费,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2.25%;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8%;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15 年或者 20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5%;
    (2)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特别保险金 保险费的5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的110%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起至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10%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 如果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20倍的年金领取额扣除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后的数额;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年金领取额的20 倍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日内,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 20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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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康银盛世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保险费的金额×给付比例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一次性交费,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2.25%;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8%;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15 年或者 20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5%;
(2)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保险费的50%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的110%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起至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10%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 如果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20倍的年金领取额扣除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后的数额;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年金领取额的20 倍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日内,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 20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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