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9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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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年于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
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3%;交费期间为 5 年的,生存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 5%;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 金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如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如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 应付期数。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 3×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
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
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 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 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 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