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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年于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 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3%;交费期间为 5 年的,生存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 5%;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 金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如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如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 应付期数。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3×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 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 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 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 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 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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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5、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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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9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红福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每年于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 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3%;交费期间为 5 年的,生存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 5%;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 金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满期保险金 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如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如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 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3×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 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 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 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数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 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 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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