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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喜年年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每两年增长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 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 生存现金。  
    首次及第二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百分之五)。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每二年递增一次, 递增金额为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 5%(百分之五),且每次递增后二年内维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生 存现金给付金额的递增最多持续到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或生存现金给付金额递增至第四十一次已达到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10%(百分之十),在这二者中较早发生的情况之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不再递增。
  • Product_7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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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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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金喜年年 II 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每两年增长5%)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 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 生存现金。  
首次及第二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百分之五)。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每二年递增一次, 递增金额为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 5%(百分之五),且每次递增后二年内维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生 存现金给付金额的递增最多持续到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或生存现金给付金额递增至第四十一次已达到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10%(百分之十),在这二者中较早发生的情况之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不再递增。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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