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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丰宝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险金额或所缴保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 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 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 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 Product_7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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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金丰宝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险金额或所缴保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 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 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 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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