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年年宝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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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年年宝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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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
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二),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全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
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 人。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则全残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 人。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被保险 人。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 死),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 | 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其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1)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五)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
猝死);
(2)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六)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
生存现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的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其所对应
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单周年日及其所对应的生存现金金额详见下表:
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第五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2% 第六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4% 第七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6% 第八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8% 第九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0% 第十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2% 第十一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4% 第十二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6% 第十三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18% 第十四保险单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20%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