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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利健康保障计划

共4项保障

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 Product_7 增额分红 [详细条款]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 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特别红利  
    申请的被保险人。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8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若为趸交11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若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 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 第二项"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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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6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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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福利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增额分红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 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特别红利  
申请的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8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若为趸交11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若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太平福利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 以一次为限。
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 第二项"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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