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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或(30万元)或(所缴保费-已给付的生存现金)三者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或于年满十八岁生日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列(1)项金额予健在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且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以前,或于十八岁生日或以后且于二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 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 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 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 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 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 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100000.0*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 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 金。
  • Product_7 满期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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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16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或(30万元)或(所缴保费-已给付的生存现金)三者的较大者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或于年满十八岁生日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列(1)项金额予健在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且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以前,或于十八岁生日或以后且于二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 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 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 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 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 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 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100000.0*5%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 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 金。
满期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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