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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福 D 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或所交保费*120%相比较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 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120%;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 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 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 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24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 年金给付 月付年金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后的首个保险单月 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 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暂无价格
  • 至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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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49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金福 D 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或所交保费*120%相比较的较大者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 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120%;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 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 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 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24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年金给付 月付年金金额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后的首个保险单月 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 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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