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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福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所交保险费*1.2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 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120-累汁已给付的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240-累汁已给付的年金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年金 月付年金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投保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或二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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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63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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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9岁

保障利益

友邦金福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或所交保险费*1.2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 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120-累汁已给付的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240-累汁已给付的年金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年金 月付年金金额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投保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或二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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