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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金色阳光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A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7.3)的民航班机时,自进入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4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下三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时,自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D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见7.4)时,遭受意外伤害。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暂无价格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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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金色阳光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5 若被保险人遭受A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7.3)的民航班机时,自进入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4 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下三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时,自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D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见7.4)时,遭受意外伤害。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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