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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福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金 8000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经过100日时仍生存且保单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每2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次生存金。
  • Product_7 养老金 15000元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1次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 Product_7 满期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见11.7)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8);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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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41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88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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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福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金 8000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经过100日时仍生存且保单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每2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次生存金。
养老金 15000元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1次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见11.7)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8);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大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金额为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的差额;若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小于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和,则本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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