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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双重给付 中意福保今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障 180万元 [详细条款]
    2.3.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做相应调整。
    2.3.1.2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1.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在按2.3.1.1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万,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3万元 [详细条款]
    2.3.2.1生存礼金
    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
    (1)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5%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含)。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生存礼金给付终止。
    2.3.2.2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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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4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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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7天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福保今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障 180万元
2.3.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做相应调整。
2.3.1.2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1.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在按2.3.1.1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万,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生存保险金 3万元
2.3.2.1生存礼金
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
(1)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5%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含)。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生存礼金给付终止。
2.3.2.2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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