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缴费 十年保障 安邦聚宝盆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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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家人寿
- 投保年龄: 凡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安邦聚宝盆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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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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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7.6),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倍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7)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6倍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8)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