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 重疾保障 百年传家宝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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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传家宝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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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基本保额 | ①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两种中的任一种意外伤害,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3.1条中①款以外的意外伤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20%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百年传家宝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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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支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与本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 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昀重大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