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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承诺 一生相随 中德安联超级随心终身寿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应交保险费 ;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及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均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
  • Product_7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 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 ,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①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 )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
    ②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 Product_7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 100%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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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德安联
  • 投保年龄: 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中德安联超级随心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应交保险费 ;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及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均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也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交纳的额外保险费。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 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 ,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①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 )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
②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其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全残,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一年后,若被保险人经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 100%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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