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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保证给付6% 中德安联安裕丰财(Ⅲ)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给付 3.5%/6%/10%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当时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每年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您选择三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3.5%; 
    ② 若您选择五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6.0%; 
    ③ 若您选择十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Product_7 满期生存给付 已交保费+累计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额+终了红利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
    ② 满期时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满期终了红利。
    若满期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减额交清前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
  • Product_7 身故给付 10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有效保额+理赔终了红利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① 10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
    ③ 理赔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意外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则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此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
    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
    ②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暂无价格
  • 13、15、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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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德安联
  • 投保年龄: 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中德安联安裕丰财(Ⅲ)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给付 3.5%/6%/1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当时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每年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您选择三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3.5%; 
② 若您选择五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6.0%; 
③ 若您选择十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满期生存给付 已交保费+累计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额+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
② 满期时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满期终了红利。
若满期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减额交清前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
身故给付 10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有效保额+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① 10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
③ 理赔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则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此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
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
②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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