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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一返 双倍呵护 太平洋红福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6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12%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112%。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200%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200%。
  • Product_7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300%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300%。
  • Product_7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300%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300%。
    前述“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截止到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身故,计算相应保险金的金额时,欠交的保险费一并计入已支付的保险费,但我们在给付相应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12000元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 满期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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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49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70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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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红福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112%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112%。
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200%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200%。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300%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300%。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的300%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300%。
前述“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截止到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身故,计算相应保险金的金额时,欠交的保险费一并计入已支付的保险费,但我们在给付相应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生存保险金 12000元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20万元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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