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交通意外保障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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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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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110%首期保险费×已交及已豁免保险费期数之和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本合同已交及已豁免保险费期数之和×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已交及已豁免保险费期数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已交及已豁免保险费期数之和×11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轨道及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400%现金价值 | 1.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轨道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200%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4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