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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一领直到老 泰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3万元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满2 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10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5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我们按15 倍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万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30 倍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
    付本合同2.4 条第三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18 周岁生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合同2.4 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导致的身故不属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合同2.4 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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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乐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3万元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满2 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10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5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我们按15 倍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30 倍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
付本合同2.4 条第三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18 周岁生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合同2.4 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导致的身故不属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本合同2.4 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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