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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障 满期给付 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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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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