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身故保障 满期给付 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加入对比
¥ 6654 元/年 (10年交)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保费测算 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测算准确的价格 ×
确定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