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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看病 无病养老 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共5项保障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Product_7 生命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终末期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Product_7 全面保障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全面保障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我们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保险金。
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参见第三十三条“全残定义”),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为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Product_7 祝寿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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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0 元/年 (10年交)
  • 10 万
  • 至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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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生命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终末期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全面保障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全面保障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我们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保险金。
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参见第三十三条“全残定义”),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为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祝寿金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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