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护卫 尊贵身价 新华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人寿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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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元+累积红利保额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新华人寿祥瑞一生终身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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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公司给付主险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第(1)②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给付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项下身故或身故全残保险金之和。在给付以上任意一项后,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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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可选) | 基本保险金额*0.5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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