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重疾保额 保费豁免 太平洋金尊人生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人寿金尊人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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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太平洋人寿金尊人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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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太平洋人寿金尊人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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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险费豁免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但不包括所附加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