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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保障计划B(2017)

共4项保障

太平洋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17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太平洋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2017版)
  •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B款(2017 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详细条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 B 款(2017 版)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
    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
    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责任
    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
    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
    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
    疾 B 款(2017 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
    合同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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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太平洋金佑人生保障计划B(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太平洋金佑人生保障计划B(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B款(2017 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 B 款(2017 版)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
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
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责任
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
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
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
疾 B 款(2017 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B 款(2017 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
合同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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