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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豁免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前或者身故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者身故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暂无价格
  • 主险保险期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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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祥云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保费豁免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豁免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前或者身故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或者身故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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