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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

共10项保障

新华附加康健长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费用-100)*0.8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且已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 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 偿,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接受治疗,本公司对每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 扣除100元免赔额;但对同一次意外事故接受多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仅 扣除一次100元免赔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 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 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 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
    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Product_7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30元×份数×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30元×份数×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住院累计给付的天数以 90 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 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30 日, 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300元×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 险金: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300元×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累计给付的天数以 30 日为限。被保 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搬离重症监护病房日 期与再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10 日的,均视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搬离的,本 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 9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
  • 癌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76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新华附加康健长安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残疾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 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 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 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 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 保险金额*残疾比例(残疾);保险金额(身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1 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金额等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且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2条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 金额等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时,或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骨折、位、关节替换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详见释义)、 关 节 脱  关节脱位(详见释义)、关节替换(详见释义)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计算并给付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 险金额×对应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部位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的,本公 司对同一部位的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最多给付一次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0年、15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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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50岁至70岁

保障利益

新华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费用-100)*0.8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且已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 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 偿,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接受治疗,本公司对每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 扣除100元免赔额;但对同一次意外事故接受多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仅 扣除一次100元免赔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 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 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 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
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30元×份数×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30元×份数×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住院累计给付的天数以 90 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 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30 日, 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 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300元×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 险金: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300元×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累计给付的天数以 30 日为限。被保 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搬离重症监护病房日 期与再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10 日的,均视为一次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搬离的,本 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10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 9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76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新华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残疾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 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 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 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 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 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 保险金额*残疾比例(残疾);保险金额(身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1 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金额等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且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2条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 金额等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时,或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骨折、位、关节替换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详见释义)、 关 节 脱  关节脱位(详见释义)、关节替换(详见释义)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给付比例表》计算并给付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 险金额×对应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部位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的,本公 司对同一部位的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最多给付一次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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