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全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全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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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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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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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